囤某甲,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囤某乙,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囤某甲、囤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囤某甲、囤某乙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在临清市**镇**村西废弃纺织厂内,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环评的情况下私自经营电镀加工点进行配件镀锌加工,经营期间,共电镀镀锌配件五十余吨,并利用泵通过塑料软管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生产废液从电镀槽内抽出,直接排放到院内西侧未经防渗处理的空地上,共排放生产废液五吨多。经山东省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该电镀加工点生产废槽液进行取样检测鉴定,属于危险废物,亦是有毒物质。被告人囤某甲、囤某乙于2020年6月2日到临清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投案自首。
1.物证:塑料软管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信息、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3.证人囤兴立、米乐M6 M6米乐郭某某、林祖豹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囤某甲、米乐M6 M6米乐囤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囤某甲、囤某乙对指控的罪米乐 M6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囤某甲、囤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囤某甲、囤某乙投案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