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4)上午,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刘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刘某因在缓刑期间再罪,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连云港东海县石梁河镇小埠子村经营的镀锌厂内,违反国家规定,将镀锌废水排放到废水池内,并通过废水池将镀锌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外的排水沟,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8月16日,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对刘某经营的镀锌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排放的废水进行了取样鉴定。
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 副科长 杨金凤:“设置了暗槽,把废水排到土壤以后不易被察觉。但是我们通过相关的证据调查,发现暗槽的周边有农田,100米外是学校。重金属超标会危害到周边的农作物还有学校学生的饮水源。”
经鉴定,该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为1.33×103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664倍。镀锌是指在金属、合金或者其它材料的表面镀一层锌以起美观、防锈等作用的表面处理技术。因此,镀锌废水必须经过专业的处理,不然会严重污染周边的自然资源,对人体带来严重危害。
连云港海州法院环保庭员额法官孙晶晶:“针对此案,被告人刘某某存在酌情存重处罚情节,这也是根据最高院、最高检针对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被告人如果是在密集的居民区,学校附近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从重处罚。”
而此前,刘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缓刑,其此次罪也正值缓刑服刑期间。海州法院认为,这是一起严重污染环米乐 M6境的案件。经过1个多小时的现场审判,被告人刘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判刑。孙晶晶:“之前因为滥服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我们本案因为在缓刑考验期内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77条的规米乐 M6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2年6个月,被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